9月14日,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总裁张建纲在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分享了自己对标准必要专利在纠纷处理与维权实践中的思考,并从实务角度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发展态势、相关案件审理特点,以及当下维权实践过程中的困境与应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为参会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见解和策略建议。
三聚阳光总裁张建纲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作主题分享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在推动产业标准化和技术创新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自2010年以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纠纷多发生在通信相关领域,并且在机械机构类、材料组分及测试类等领域也均有所涉及。同时,涉诉的专利权利人或标准的实施人也大多是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
另外,整个社会对行业标准的认知提升以及对专利保护的日益重视,也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地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与管理中来,无论是作为权利人还是标准实施者,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张建纲表示,标准必要专利对于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与普通专利纠纷相比,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独特的特性。对于权利人来说,标准必要专利代表着对其创新成果的认可与回报,激励着持续的技术创新;而对于标准实施者而言,则意味着在使用这些必要技术的同时,需要有效地规避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这两方面的挑战要求企业在技术、法律及商业策略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既能保持竞争力又能合法合规地运营。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们看到法院越来越重视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平衡,确保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愿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善意标准实施者来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拒绝授予许可,因为这样会将实施者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愿支付合理许可费的标准实施者,专利权人有权发起侵权禁令以及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聚阳光总裁张建纲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作主题分享
张建纲以“桥梁伸缩缝装置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为例,论述上述观点。该案例曾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等多个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涉案专利名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号200410049491.5),曾获我国专利领域的最高政府部门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最高奖项——“最佳发明奖”。该项专利技术打破了国外行业巨头长达100多年对桥梁伸缩装置的垄断,使伸缩装置的工程造价降低了1/3以上,营运成本降低了4/5,央视也曾报道该项“伸缩装置”对桥梁的重要作用。该项专利授权权利人为个人,已被写入交通运输部《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JT723-2008)行业推荐性标准,是标准必要专利。
案件中,首先,涉案标准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并非该领域实际上的强制标准。其次,涉案标准已经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专利权人徐某已明确表示愿意就涉案专利的授权许可事宜展开谈判。任何涉案标准的实施方,都应知晓涉案标准包含相关专利技术,并且应主动通过公开渠道找到专利权人协商专利许可费用。
三聚阳光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5个争议焦点,分别是:
1.本案纠纷的性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侵害专利权纠纷?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后续法律程序的方向和策略。
2.河北易德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如果能够确定其行为确实侵犯了相关专利权,那么接下来的讨论才有意义;反之,则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案件的其他方面。
3.如构成侵权,河北易德利公司是否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侵权不仅是权利人寻求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防止进一步损害的重要措施。
4.如构成侵权,河北易德利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一旦确认侵权成立,如何计算合理的赔偿金额成为双方争论的重点。这通常涉及到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多个方面。
5.施工方冀通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这争议点涉及到合法来源抗辩,如果冀通公司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专利产品或技术是从合法渠道获得,并且对此并不知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需停止侵权行为而不必支付赔偿金。
其中前4个与标准必要专利密切相关,三聚阳光团队据此帮助专利权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详细梳理案情后发现,被告河北易德利公司作为伸缩缝装置的制造商,在收到涉案专利权人发出的专利侵权告知函后,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不仅未主动寻求专利许可,反而继续未经授权实施该专利,显示出明显的主观过错。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河北易德利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易德利公司的主观过错,法院采用了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方式来确定赔偿额,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张建纲表示,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标准的性质、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许可条件等因素。对于愿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善意实施者,法院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拒绝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实施者,法院则支持权利人的维权请求。
此外,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普通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存在差异,前者更强调FRAND原则的应用。在判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时,法院通常采用“初步证据”加上“推定”的方式,并允许被告提供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并未实施标准必要专利。
三聚阳光总裁张建纲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作主题分享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与普通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不同,张建纲还从判定方法、禁令救济、权利人与实施人过错认定考虑因素等方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审理特点进行了逐一论述。
在侵权判定规则方面,法院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时会考虑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于希望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善意标准实施者,专利持有人不应拒绝许可;而对于不愿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实施者,专利持有人则有权提起侵权禁令和损害赔偿诉讼。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是否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故意违反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标准实施者在协商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请求。反之,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明显的过错,而标准实施者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则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通常会被支持。此外,若双方均无过错,且标准实施者及时向法院提交其所主张的许可费或提供不低于该金额的担保,那么专利权人的请求同样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当然,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最后,张建纲总结道,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理需要细致入微地考量各方权益。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不仅要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还要考虑到实施者的合理利益以及市场的整体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的关键。
随着相关案例的不断积累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未来标准必要专利的维权实践将变得更加成熟和规范。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争议,还能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原则。更为成熟的法律框架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三聚阳光将继续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帮助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环境规避风险、化解危机。无论是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还是在国内市场中处理专利纠纷,三聚阳光都将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支持,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挑战,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